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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國家發改委、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《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監管辦法》),明確根據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科學研判企業信用狀況,并依法依規開展分級分類監管。
記者了解到,《監管辦法》共29條,涉及糧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、公示、修復,以及信用評價等內容。
在信用信息歸集方面,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嚴格執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,依法歸集、使用并共享糧食企業信用信息,褒揚誠信,懲戒失信;支持糧食企業信用信息在其他領域的合法應用;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糧食行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。
此外,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行政處罰、獎勵等信用信息,由具有管轄權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自行政處罰、獎勵等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將有關信用信息錄入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,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。
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,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通過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及時公示4類信息:一是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備案及企業相關人員等基本信息;二是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信息;三是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獎勵信息;四是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依法可公開的信用信息。
在信用評價方面,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,采取規范的程序、方法對糧食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,確定其信用等級。糧食企業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、B、C三級。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的內部決策依據參考,原則上不對外公開;被評價企業可以申請查詢本企業評價結果。
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糧食企業,在糧食流通領域財政性資金和項目申報、評優評先等事項上,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;在“雙隨機”檢查時,降低抽查比例、頻次。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糧食企業,依法限制享受糧食流通領域相關扶持政策;在“雙隨機”檢查時,加大抽查比例、頻次。
在信用修復方面,由糧食和儲備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,糧食企業失信行為糾正后,可向作出失信認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。申請時,應一并提交信用修復承諾書、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或信用報告等。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已掌握失信行為糾正信息的,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。糧食和儲備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,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,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。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,符合修復條件的,及時進行修復;不符合修復條件的,告知申請企業不予修復的理由。
糧食企業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滿,且糧食和儲備部門同意修復后,自同意修復之日起,撤銷公示,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中保存5年,5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,刪除或屏蔽該記錄;5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,該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。
據悉,《監管辦法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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